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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休假规定

本文介绍了《劳动法》中关于年假休假规定的相关内容,解释了员工应该享有的年假天数以及公司管理年假的实务操作。同时探讨了公司清零员工未休年假的合法性和员工离职时年假结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时间累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享有5天年假;工作时间累计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享有10天年假;工作时间满二十年的,每年享有15天的年假。员工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当年,年休假按照当年度天数减去4月30日之前的天数再除以一年的天数再乘以5天计算。

公司管理实务

公司在管理员工年假时,应根据法律规定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并保证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员工未休年假,到年底公司有权力清零年休假。但是,如果员工因为公司原因无法休年假,公司就不能清零员工的年休假。

公司清零年休假

如果员工要离职且当年的年假未休完,企业应当按照法规将年假结算给员工。结算方式为当年已上班天数除以365再乘以5,减去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取整数结算工资。

公司管理违法情况

一般企业员工符合休年假条件时,公司不得剥夺员工休年休假的权利,否则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员工有特殊情形不享受年休假,如已享受寒暑假、请事假不扣工资、病假累计较多等情形,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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